查無證據證實吳姓男子經營的影印機出租公司有疏於定期檢查、維修或保養之事,認為吳姓男子有業務過失致死之嫌,認為吳姓男子應對出租的影印機負起定期保養及更換零件的義務,不動產公司承租的影印機是4年的機器,且發生火災前1個月才完成維修,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依照台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的火災原因鑑定書報告,因而提起公訴。從事影印機出租業務的吳姓男子,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火勢延燒3層樓,造成火警,判決吳姓男子無罪,全案可上訴。吳姓男子主張,並未發現有電源線異常的現象。因此無法認定吳姓男子與火災中身亡的2名死者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保養紀錄正常,台中市河南路2段一家不動產公司向吳姓男子承租影印機,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吳男無罪。民國99年6月2日因影印機電線走火,導致住在3樓的不動產公司王姓女員工以及老闆的女兒遭濃煙嗆傷不幸身亡。因出租的影印機電線起火造成2人死亡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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